(2024年12月27日霍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)
因工作变动,赵明提出了辞去霍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院长职务的请求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霍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:接受赵明辞去霍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院长职务的请求,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。